( )不但如此-代理人还提出-同类-商家在同种情况下-还——口头告之和设立警示牌-先例-们认为-当事人袁某因为其经营-只是一般商——面对-顾客是一个具-正常思维能力-人-而不是相反-
们认为-从造成损失-因果关系方面来讲-被上诉人擅自从水泥堆放中间去扯水泥-将安全状态变成了危险状态-这一过错行为和损害结果具-直接因果关系。
为了证明代理人-前述观点——们指出:
1、 上诉人按照惯例-出门去叫搬运工了(见一审卷第67页)搬运工黄某、任某证实:听到老板喊自己去上水泥(一审卷第85页、第87页)
2、 张某自己证实-应该由货主找搬运。张某也知——上诉人去叫搬运去了。三轮车主马某证实:…(老板娘去)喊搬运工了(见一审卷第67页)……张某(被压后)说:“年轻人……快叫卖水泥-搬运来-水泥扯开-快哟——求-了”(见二审中上诉方提供-新证据)。
3、 马某、乡村医生王某、余某、个体户苗某、张安健、搬运工黄某、任某以及张某-同室病友都直接或间接地证明了被上诉人擅自去水泥堆中搬动水泥-从而造成垮塌并受伤-事实。上诉方所举-证据具-客观性和真实性-和被上诉人所举-证相比较-无论从质量上-还是从数量上都具-不可比拟-优势。何况法律要求在被上诉人主张权利-同时-必须承担举证责任-义务;
4、 上诉方所举-证据具-客观-真实性-环环相扣-形成了一个严密-证据锁链-
们还指出——案件原审-程序上也存在问题。同一律师事务所-律师在同一案件中担任对方双方-代理人;袁渠-丈夫不应当成为被告-但-可能在执行程序中成为被执行人;在原审中-上诉方就提出了不在中院法医室重新鉴定-要求-因为中院某法医同时是中院法医室和xx司法鉴定中心-核心人物-这样做-失程序上-公正性-当事人对重新鉴定-结果也提出了异议。现在被害人生活和劳动正常-与七级伤残-结论不合乎。
一审判决处理错误。上诉人为被上诉人提供-商-服务——瑕疵-符合安全要求-事实上已经履行了告之义务-上诉人在服务-过程中从头至尾——错过。被上诉人自己-过错-由于自己-行为-本来安全-状态转化成危险状态-造成损害结果-发生-其行为和结果具-直接-因果联系-应当自行承担全部责任。
根据-国法律规定-公平原则-适用是当事人均无过错-情况下才能适用。而本案中-被上诉方-过错-因此不应当适用公平责任原则。
做为袁某-代理人-们说-对被上诉人-致伤致残表示深切-同情和遗憾-希望委托人在法院公正判决-同时-从人-主义出发-给予对方一定-帮助。
袁某上诉后-引起了某中级人民法院-高度重视。
2003年7月21日-该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做出民事裁定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-且审理程序违法-即未经庭审质证-证据作为定案-依据。依法裁定-撤销该县人民法院(2002)某某民初字第1021号民事判决书-发回该县人民法院重审。
但是-该县法院在第一次一审本案时-真正跟张某代理-律师-妻兄正是该院民一庭庭长-而当二审法院发回重审时-该院民一庭庭长已经是分管民一庭-副院长了。
正是基于一审法院复杂-关系-2004年一审法院对本案再审后做出-判决居然比第一次一审陪偿-数额还要多。显然-袁某一方因此就更加怀疑——判决完全属于报复性-裁判。
对方对第一次法院判决——提出异议-表示服判息诉-而袁某一方提出-上诉-还被二审法院撤销原判-发回重审。
按照一般来说-赔偿-费用不应该比第一次判决多。然而-事实上一审法院却在重审后判决袁某承担更多-赔偿了。
业内人士了解该案后当然也是议论纷纷-都指责这是关系案、人情案-使然。
当然-面对——意想不到-结果-袁渠又只好上诉。
不过-这次上诉——们仍然是让易望制作-上诉状-也没再委托其-律师-而是只委托了易望一人代理袁渠夫妇参加二审。
这次上诉中-易望还是坚持提出: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
(一)、被上诉人-诉讼主张请求、认定不清。
被上诉人2002年7月24日起诉-当时无具体赔偿额-无具体赔偿项目。9月5日-提出增加-诉讼请求申请书-包括医药费元-护理费、营养费、误工费共计元。
直到2002年11月18日-一审法院原审第一次开庭审理时-被上诉人都未主张鉴定费及残疾赔偿金。
庭审时-被上诉人又增加10000元-生活困难补助费。当庭上诉人就提出了异议-认为被上诉人——在举证期间届满前提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。
2004年1月12日-一审法院在判决书中记载被上诉人主张索赔元-不知是凭-什么依据?被上诉人什么时间主张-元?
就打算被上诉人在2002年9月5日增加-诉讼请求合法-也只-6841年11月18日-被上诉人当庭增加-10000元生活困难补助费合法-充其量只-78410元-也——余元。
除了这些费用-被上诉人——再主张其——任何费用-其主张-全部金额只-七万余元。不知一审法院在2004年-判决书中又是凭什么说被上诉人主张-残疾赔偿金40000元?
而被上诉人在以前根本——依法主张残疾赔偿金-情况下-又是怎么判决上诉人承担被上诉人10000元-残疾赔偿金-?还-鉴定费被上诉人以前也没主张。
关于司法鉴定认定-问题也不清楚。本案第一次一审法院审理做出-判决-上诉人已依法提出上诉-二审法院认为“原判认定事实不清楚-且审理程序违法-即未经庭审质证-证据作为定案-依据”裁定发回一审法院重审。
而一审法院重审时-对市中院某市法技(2003)字第2号法医学鉴定书——依法审查-草率认定。上诉人在一审时提出市中级法院-法医鉴定书-是一人鉴定——按照《司法鉴定程序通则(试行)》第二十一条-规定:“同一司法鉴定事项应由两名以上司法鉴定人进行。第一司法鉴定人-对鉴定结论承担主要责任-其-司法鉴定人承担次要责任。”-要求办理。
《民事诉讼证据规则》第二十九条规定:“审判人员对鉴定人出具-鉴定书-应当审查是否具-下列内容:(六)对鉴定人鉴定资格-证明;(七)鉴定人员及鉴定机构签名盖章。而该鉴定书-不但是一人鉴定-而且没鉴定人员鉴定资格-说明-更无鉴定人-签名或盖章-明显该鉴定结论不合法-存在瑕疵-不能做为-效-证据采信-不能做为定案-根据-不能说明被上诉人到底伤到什么程度。
同时-易望还指出根据《民事诉讼证据规则》第七十九条-规定:“人民法院应当在裁判-书中阐明证据是否采纳-理由。对当事人无争议-证据-是否采纳-理由可以不再裁判-书中表述。”
因此-易望在上诉中认为就鉴定书而言-双方争议颇大-而一审法院却——说明是否采纳-理由。导致被上诉人伤残程度到底如何-事实不清。
关于续治费8000元-认定不清。被上诉人提供了一张2002年12月11日市中心医院-某医生-会诊记录-以此由中级人民法院法医鉴定需续治费8000元-这本身就存在疑问。
首先-《新编现代汉语词典》(新疆人民出版社2003年8月第1版)第370页-对“会诊”解释为“由多名医生共同确诊。此喻几个内行人共同分析解决疑难问题。”而该份“会诊记录”是仅-一人对被上诉人进行询问、体查等而写出-“记录”-而不是“多名医生共同确诊”。
其次-这位写“记录”-人到底是什么人?干什么-?——一点介绍-也无医院证明印章-更无其-医生签名-这份“会诊”记录-明显不客观、不真实、不具备“会诊”-条件及要求。
那么-这样一个身份不明-人——一人得出-被上诉人需8000元续治费结论-明显不客观、不公正、不科学。
再说该结论系2002年12月11日做出-至今已一年半-时间-被上诉人去做手术了吗?花了多少钱?-合法-依据吗?如果——做手术-又要什么时间做呢?到底花得到多少钱呢?这些都是疑点众多-一审法院根本——审查清楚。
因此-易望在上诉状中都一一提了出来-希望二审法院予以重视-不能偏袒任何一方。
对被上诉人-受伤责任认定事实不清。根据《民事诉讼证据规则》第64条规定:“审判人员应当依照法定程序-全面、客观-审核证据-依据法律-规定-遵循法官职业-德-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-对证据-无和证明力大小**进行判断-并公开判断-理由和结果”。
就本案而言-法院已审理查明-上诉人“拿-100元离开往其临时工棚-坡上走去-”-为什么往“临时工棚-坡上走去”?难——是去找搬运工找零钱吗?-那里搭-“临时工棚”干什么?如果“临时工棚”——住搬运工-又去干什么?稍-常识-人用逻辑推理-方法和日常生活经验便可得出上诉人是去喊搬运工-结论。